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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民申1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四川省南部县蜀佳油脂有限公司、岳兰英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四川省南部县蜀佳油脂有限公司,岳兰英,弋成佳,南充市农科乳业有责任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民申120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省南部县蜀佳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部县南隆镇嘉陵路158号。法定代表人:谢小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建忠,男,195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系四川省南部县蜀佳油脂有限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吴洪伟,四川建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岳兰英,女,196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弋成佳,男,196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一审被告:南充市农科乳业有责任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潆溪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全中,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四川省南部县蜀佳油脂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岳兰英、弋成佳、一审被告南充市农科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南中法民终字第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四川省南部县蜀佳油脂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岳兰英借据上的印章的确不是再审申请人的印章,且再审申请人从来不知道此笔借款,亦未收到过该笔借款。弋成佳与再审申请人没有任何关系,且其因诈骗罪被判刑,其犯罪性质就涉及伪造公文证件印章,请求对印章的真伪进行重新鉴定。四川省南部县蜀佳油脂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据此,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及理由不符合上述规定,故四川省南部县蜀佳油脂有限公司的申请再审请求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四川省南部县蜀佳油脂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四川省南部县蜀佳油脂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何 丛审 判 员  秦永健代理审判员  冯一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