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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民初5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任孝进与韩治山、付美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孝进,韩治山,付美荣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5220号原告任孝进,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董辰虎,山东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季文轩,山东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治山,农村居民。被告付美荣,农村居民,系被告韩治山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孝进与被告韩治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韩治山、付美荣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孝进撤回对被告韩治山、付美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53元,减半收取1126.5元,由原告任孝进负担。审判员  李培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玉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