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民初40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王悦新、刘延香与尚礼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悦新,刘延香,尚礼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4065号原告王悦新。原告刘延香。被告尚礼英。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悦新、原告刘延香与被告尚礼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尚礼英的起诉。本院认为,二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尚礼英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悦新、原告刘延香撤回对被告尚礼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悦新、原告刘延香负担。审判员 宋伟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