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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民初40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王悦新、刘延香与尚礼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悦新,刘延香,尚礼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4065号原告王悦新。原告刘延香。被告尚礼英。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悦新、原告刘延香与被告尚礼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尚礼英的起诉。本院认为,二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尚礼英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悦新、原告刘延香撤回对被告尚礼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悦新、原告刘延香负担。审判员  宋伟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