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4执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冯明英与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明英,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4执229号申请执行人冯明英。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3)让民初字第13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中本案标的额3.5399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依法提取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在昆仑银行的存款,抵偿所欠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3)让民初字第131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已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贵群审 判 员 于胜军代理审判员 陈 恒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谷云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