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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中中法执裁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晋中经济开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晋中兴泽实业有限公司、晋中任氏农贸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中经济开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晋中兴泽实业有限公司,晋中任氏农贸有限公司,晋中市精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喜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六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执裁字第172号申请执行人晋中经济开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晋中市榆次区安宁大街489号。法定代表人乔志军,该合作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晋中兴泽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榆次区东外环北段。法定代表人张喜元,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晋中任氏农贸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榆次区张庆乡张庆村。法定代表人郭四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晋中市精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开发区高村。法定代表人刘维实,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喜元,男,汉族,1956年9月1日出生,现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晋中经济开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晋中兴泽实业有限公司、晋中任氏农贸有限公司、晋中市精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喜元(2015)晋中中法商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一案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财产,查封财产需等首查封法院处置,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晋中中法商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员  辛变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 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