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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民初78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孙夫荣与王兴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夫荣,王兴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7852号原告孙夫荣。被告王兴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夫荣诉被告王兴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夫荣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夫荣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夫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夫荣负担。审 判 员 周金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代 玲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