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民初78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孙夫荣与王兴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夫荣,王兴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7852号原告孙夫荣。被告王兴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夫荣诉被告王兴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夫荣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夫荣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夫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夫荣负担。审 判 员 周金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代 玲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