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6民初4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6民初4358号原告刘某某被告佟某某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鲁慧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被告佟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XXXX年XX月XX日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XXXX年XX月XX日被告因违法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还房屋贷款2.75万元,房屋装修费1.5万元,离婚后原告租房补偿费1万元,精神抚慰金2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佟某某辩称,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XXXX年自由恋爱,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被告系再婚。被告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现羁押于沈阳第一监狱。现原告要求离婚起诉来院。庭审中原告主张诉讼请求为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原告向法庭提交的结婚证、刑事判决书复印件等证据,在卷为凭,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原告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表明夫妻关系已经破裂,故该请求本院予以准予。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佟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鲁 慧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梓竹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