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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5民初2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刘诗付与黄开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诗付,黄开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5民初2196号原告刘诗付(曾用名:刘成富),男,196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黄开国,男,1965年5月25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诗付诉被告黄开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诗付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诗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诗付负担。审判员  颜明川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泉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