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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11民初13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2-03

案件名称

郑淮与北京五棵松文化体育中心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淮,北京五棵松文化体育中心有限公司,江苏华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11民初135号之二原告郑淮。被告北京五棵松文化体育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9号院3号楼B2层101室、-1层-103西一区、6层602。第三人江苏华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义士路3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淮与被告北京五棵松文化体育中心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华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上述被告、第三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淮撤回对被告北京五棵松文化体育中心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华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391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8914元由原告郑淮负担。(以下无正文)审判员  余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仲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