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02执9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武威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场支行与刘其山、曹菊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威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场支行,刘其山,曹菊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02执945号申请人武威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场支行。负责人郭吉中,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梁财,系该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刘其山。被执行人曹菊花。申请执行人武威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场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其山、曹菊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凉民初字第53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被告刘其山、曹菊花于2015年12月10日前偿还原告武威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场支行借款3万元及利息。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4月15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刘其山、曹菊花偿还了申请人武威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场支行借款3万元及利息,并交纳了案件受理费287元,执行费3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凉州区人民法院(2015)凉民初字第53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玉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