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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荆门中执字第000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潘秀芳、荆门市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秀芳,荆门市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毛德进,彭华,邓兴成,湖北京大饲料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荆门中执字第00070-1号申请执行人潘秀芳,女,196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荆门市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毛德进,男,1966年3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彭华,男,1974年11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邓兴成,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湖北京大饲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潘秀芳与被执行人荆门市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毛德进、湖北京大饲料股份有限公司、彭华、邓兴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执行。现因案件协调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荆门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6月2日作出的荆裁(2015)34号裁决书执行一案由掇刀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照兵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笪 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