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381民初3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原告赵海诉被告蒋丽、侯成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海,蒋丽,侯福林,屈秋实,侯成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81民初3228号原告赵海,男。被告蒋丽,女。被告侯福林,男。被告屈秋实,女。被告侯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海诉被告蒋丽、侯成、侯福林、曲秋实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赵海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海撤回对被告蒋丽、侯成、侯福林、曲秋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73元减半收取3036.50元由原告赵海承担。审 判 长 刘明志人民陪审员 董海娟人民陪审员 孙中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于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