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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81民初3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原告赵海诉被告蒋丽、侯成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海,蒋丽,侯福林,屈秋实,侯成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81民初3228号原告赵海,男。被告蒋丽,女。被告侯福林,男。被告屈秋实,女。被告侯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海诉被告蒋丽、侯成、侯福林、曲秋实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赵海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海撤回对被告蒋丽、侯成、侯福林、曲秋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73元减半收取3036.50元由原告赵海承担。审 判 长  刘明志人民陪审员  董海娟人民陪审员  孙中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于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