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2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4
案件名称
徐为顺与蒋广胜、李凤云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为顺,蒋广胜,李凤云,朱伟伟,高巍巍,徐向东,刘海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2执149号申请执行人徐为顺。被执行人蒋广胜。被执行人李凤云。被执行人朱伟伟。被执行人高巍巍。被执行人徐向东。被执行人刘海洋。申请执行人孙亚军与被执行人蒋广胜、徐向东、高巍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滨民初字第04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收入、房产和车辆等信息,对被执行人高巍巍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查封,被执行人蒋广胜有多起案件在执行,本院已查封、拍卖蒋广胜名下的房屋,因财产处置时间较长,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执行滨海县人民法院(2015)滨民初字第044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二、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德军代理审判员 朱海俊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立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