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02民初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刘保证与薛小梅、杜家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保证,薛小梅,杜家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02民初324号原告刘保证,男,1951年6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薛小梅,女,1971年8月31日出生,汉族。被告杜家东(别名杜成功),男,195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保证与被告薛小梅、杜家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保证撤回对被告薛小梅、杜家东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95元,由原告刘保证承担。审 判 长 张 莉审 判 员 秦立群代理审判员 史 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倩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