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02民初15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02民初1575号原告张某某,女,196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卫某某,男,197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志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佳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