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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02民初15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02民初1575号原告张某某,女,196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卫某某,男,197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志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佳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