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民初48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叶清芬与高秀仁、瞿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清芬,高秀仁,瞿远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民初4870号原告:叶清芬。委托代理人:王建敏,乐清市柳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秀仁。被告:瞿远明。原告叶清芬诉被告高秀仁、瞿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2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两被告偿付原告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月利率计算);2、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范亚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高秀仁于2013年5月6日向原告借款6万元,其向原告出具欠款欠据一份,该欠款欠据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时间。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本案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秀仁、瞿远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原告叶清芬借款6万元及利息损失(以6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0元,由被告高秀仁、瞿远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范亚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陈思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