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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8行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黄斌与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斌,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海航东银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苏州营业部

案由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苏0508行初148号原告黄斌。委托代理人邱书霞,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苏州市体育场路4号。法定代表人程华国,局长。委托代理人陆杏龙,该局工伤保险处处长。委托代理人孙利明,该局工作人员。第三人海航东银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苏州营业部,住所地苏州市养育巷229号。诉讼代表人莊菁,负责人。原告黄斌不服被告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苏工伤认字[2015]第01017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后,次日向被告寄送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黄斌的委托代理人邱书霞,被告市人社局的委托代理人陆杏龙、孙利明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海航东银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苏州营业部(以下简称海航公司苏州营业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市人社局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苏工伤认字[2015]第01017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定2015年11月17日,黄斌在工作中起身上厕所,时隔半小时未见人出来,后经其他员工发现其倒地不起,被紧急送往苏州市立医院本部抢救,入院诊断为急性脑梗死,电解质代谢紊乱,出院诊断为大面积急性脑梗塞(右侧颞、额、顶叶),肺部感染,电解质代谢紊乱。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认定黄斌不属于、不视同工伤。原告黄斌诉称: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上厕所”系劳动者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要,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应受到法律保护。本案���告在工作过程中起身上厕所,在厕所里滑倒不省人事。原告的摔倒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发生的,应认定为工伤。原告请求依法撤销苏工伤认字[2015]第01017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判令被告对原告是否属于工伤重新认定。原告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均系复印件):1、《关于我司黄斌工伤事故的调查报告》、证人证言,证明原告在工作中上厕所时滑倒受伤;2、苏工伤认字[2015]第01017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证明原告受伤发生在工作过程中和工作场所内。被告市人社局辩称:2015年11月17日下午,本案原告在上厕所的过程中晕倒,被同事送往苏州市立医院本部抢救,入院诊断为急性脑梗死,电解质代谢紊乱,后出院诊断为大面积急性脑梗塞(右侧颞、额、顶叶),肺部感染,电解质代谢紊乱。2015年12月18日,经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医疗专家组鉴定,原告此次大面积急性脑梗塞、肺部感染、电解质代谢紊乱系原告自身疾病所致,与外伤无因果关系。因此,原告是在工作中突发疾病,不是因工作原因受伤,也未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告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应认定为或视同工伤的情形。被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请。被告市人社局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均系复印件):1、苏工伤认字[2015]第01017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证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情况;2、送达回执,证明决定书的送达情况;3、苏州市工伤认定申请登记表,证明原告工伤认定申请登记情况;4、工伤认定申请表,证明原告工伤认定的申请及受理情况;5、工伤认定申请证据清单,证明申请材料提交情况;6、劳动合同书;7、核准变更登��通知书;8、《关于我司员工劳动合同签署的情况说明》;9、《关于我司员工黄斌劳动关系的情况说明》,证据6-9证明原告与第三人存在劳动关系;10、《关于我司黄斌工伤事故的调查报告》,证明原告突发疾病以及治疗经过;11、门诊病历卡;12、检查报告单;13、出院记录,证据11-13证明原告的病情及治疗情况;14、徐静的证人证言;15、徐静的身份证复印件;16、李银成的证人证言;17、李银成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据14-17证明原告突发疾病经过及证人的身份情况;18、授权委托书、联系函,证明原告和第三人的授权委托情况;19、鉴定委托书,证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委托医疗专家组进行鉴定;20、医疗专家组鉴定意见,证明原告的大面积急性脑梗塞、肺部感染、××,与外伤无关;21、关于医疗专家组的情况说明,证明医疗专家组的组成情况。被告提供的法律依据为:��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三人海航公司苏州营业部未作陈述,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所举证据1-18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不认可证据10、14、16的证明目的,认为这三份证据可以说明原告身体状况良好,在职期间并无异常,事发当日原告并未突发疾病,而是在厕所滑倒造成伤害;对证据19-21的合法性不予认可;认为证据19鉴定委托书,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认定中职工伤残与工伤因果关系确认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医[2008]2号)的规定,各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再受理伤残损害与工伤因果关系的鉴定,因此本案中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接受被告委托属程序违法;证据20医疗专家组鉴定意见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对于鉴定结论的要求,该鉴定意见未载明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也无鉴定部门的盖章,且分析过程过于草率、依据不足,此外,专家签名的真实性也无法确认。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1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认为原告是××晕倒在厕所;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原告所患的大面积急性脑梗塞、肺部感染、电解质紊乱系自身疾病,与工作无关。本院对以上证据作如下认证:被告所举证据系被告行政行为过程中所收集的证据,与被诉行政行为相关联,证明了被告作出行政行为的过程,本院予以认可。关于证据19鉴定委托书,被告委托的是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医疗专家组,并未委托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证据20医疗专家组鉴定意见载明了原告的伤情、治疗经过,鉴定所依据的材料,鉴定意见得出的过程,且落款处有鉴定专家的签名;证据21关于医疗专家组的情况说明��明了鉴定人员的姓名和资格,对此,本院均予以认可。原告所举证据1《关于我司黄斌工伤事故的调查报告》落款处无第三人单位的印章,证人证言无证人的签名且无证人身份证明,不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本院不予认可;原告所举证据2表明了涉诉行政行为的内容,本院对此予以认可。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斌系第三人海航公司苏州营业部的职工。2015年11月17日下午,原告被同事发现昏倒在厕所,后被紧急送往苏州市立医院本部抢救,入院诊断为急性脑梗死,电解质代谢紊乱,后出院诊断为大面积急性脑梗塞(右侧颞、额、顶叶),肺部感染,电解质代谢紊乱。2015年12月2日,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于12月10日提交了相关申请材料,被告当日予以受理。同年12月18日,被告委托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医疗专家组对因果关系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认为原告的大面积急性脑梗塞、肺部感染、电解质代谢紊乱系原告自身疾病所致,与外伤无因果关系。被告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了苏工伤认字[2015]第01017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定原告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原告不属于、不视同工伤。原告不服,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市人社局作为本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申请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系履行法定职责,系本案适格被告。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能否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或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是指��工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导致的伤害和在工作过程中临时解决必需的生理需要时由于单位设施不安全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本案中,并无确切证据证明原告系在上厕所的过程中摔倒受伤,即使如原告所述在上厕所时不慎滑倒受伤,但根据医疗专家组出具的鉴定意见,原告的大面积急性脑梗塞、肺部感染、××所致,与外伤无因果关系。由此可知,原告既非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事故伤害,又非在工作过程中临时解决必需的生理需要时由于单位设施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不符合上述应认定工伤的情形。此外,原告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不应认定为视同工伤。因此,被告依据上述规定作出原告不属于、不视同工伤的决定并无不当。综上,经对被诉行政行为全面审查,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字[2015]第01017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原告要求撤销被诉行政行为、并要求重作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斌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黄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审 判 长  许林华代理审判员  高文祥人民陪审员  虞君瑜二〇一��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钱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