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622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黄某甲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622刑初54号公诉机关龙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甲,男。因本案于2016年3月17日被羁押,同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17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龙川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检诉刑诉(2016)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刁辉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黄某甲见其邻居黄某丁家矮围墙上放有一个红色手抓包无人看管,于是被告人黄某甲便将该手抓包盗走,包内有一部苹果4S手机,一部华为4C手机、两张购物卡及现金人民币12050元等物。经物价鉴定,被盗两部手机价值人民币1019元。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家属已赔偿被害人黄某丁现金人民币12050元,并取得被害人黄某丁的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甲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龙川县人民检察院书面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黄某甲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并提供有相应的证据证实,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供述了作案经过。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黄某甲从龙川县老隆镇回黄布镇松洋村老家,回到家中发现其邻居黄某丁家矮围墙上放有一个红色手抓包无人看管,被告人黄某甲便将该包盗走,包内有一部苹果4S手机,一部华为4C手机、两张购物卡及现金人民币12050元等物。被告人黄某甲盗得该包后,将财物占为己有,将两张购物卡丢弃在附近一老房子背后。案发后,公安机关于2016年3月17日在东莞市谢岗镇将被告人黄某甲抓获归案。该二部手机被追缴,并返还给被害人黄某丁。另被告人黄某甲家属与被害人黄某丁达成了协议,退还了被害人黄某丁现金人民币12000元,并取得被害人黄某丁的书面谅解。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辩证,被告人亦无异议的证据证实:1、被害人黄某丁的陈述;2、证人杨某、张某、黄某乙、黄某丙的证言;3、书证:户籍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归案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协议书、收条、请求谅解书;4、关于被盗手机的价格鉴定结论书;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6、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龙川县人民检察院认定被告人黄某甲家属赔偿了被害人黄某丁12050元,经查实际赔偿了12000元,应认定为12000元。鉴于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又鉴于被告人黄某甲家属与被害人黄某丁达成了协议,退还了被害人黄某丁被盗的钱,并取得被害人黄某丁的谅解,又是初犯、偶犯,主动缴纳罚金,悔罪表现较好,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实行社区矫正。龙川县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曾金城审 判 员 龚红绸人民陪审员 卓瑞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叶允文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