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2执10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苏格乃仁庆申请白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格乃仁庆,白金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2执1070号申请人苏格乃仁庆,男,37岁,蒙,个体,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白金山,男,53岁,蒙,公务员,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本院执行苏格乃仁庆申请白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46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于2015年05月17日移送至本院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执行人员强制扣留了被执行人一卡通账户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467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阿木冷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