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6财保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杜金涛、杜振怀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金涛,杜振怀,崔吉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6财保110号申请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官道南路108号。法定代表人:牛为勇,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志鲁,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经理。被申请人:杜金涛,男,汉族。被申请人:杜振怀,男,汉族。被申请人:崔吉孟,男,汉族。申请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0000元,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以自己所有位于××的房产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崔吉孟在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40000元(915060300011112203460账号的存款10000元、915060300011112644330账号的存款10000元、915060300011112691057账号的存款10000元、915060300011113563137账号的存款10000元);二、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大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明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