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执字第12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风奇与陈美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风奇,郝永录,陈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1200-1号申请执行人李风奇,男,196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宏力大道亿隆国际城三期12幢2单元402号。身份证号:410728196109127514被执行人郝永录,男,196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魏庄镇茅庐店村。现住长垣县蒲西区宏力大道长城人家40幢3单元1052号。身份证号:410728196604042278被执行人陈美英,女,汉族,1966年4月19日出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410728196604192268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民初字第2427号民事调解书和(2015)长执字第1200号执行裁定书于2016年6月20日10时至2016年6月21日10时止,依法在长垣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长垣县长城人家43幢32号商铺(房产证号:房权证蒲西区字第CY2013066**)。2016年6月21日买受人樊红军(男,汉族,身份证号:410728197605140018)以1520700元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原登记在在郝永录、陈美英名下,所有的位于长垣县蒲西区宏力大道长城人家43幢32号商铺(房产证号:房权证蒲西区字第CY2013066**)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樊红军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樊红军可持本裁定到相关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士霞审判员 庞学省审判员 范国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志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