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5民初7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于某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于某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5民初777号原告李某某,女,1920年2月16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邢晓延,农民。被告于某某,男,1947年9月11日生,汉族,农民。系李某某长子。本院在审理李某某与于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李某某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米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俊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