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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5民初7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于某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于某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5民初777号原告李某某,女,1920年2月16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邢晓延,农民。被告于某某,男,1947年9月11日生,汉族,农民。系李某某长子。本院在审理李某某与于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李某某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米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俊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