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901民初1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沈亮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红旗坡农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红旗坡农场,龙杰,阿克苏天祥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901民初1483号原告沈亮,住阿克苏市。委托代理人马林,新疆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红旗坡农场。住所地:阿克苏市东郊毛拉阔滚其镇。法定代表人范江明,该农场场长。委托代理人张盛春,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阿克苏天祥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红旗坡农场园艺3分场。法定代表人龙杰,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龙杰,住阿克苏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亮诉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红旗坡农场、第三人阿克苏天祥果业有限公司、龙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40元,已减半收取34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蒲春雷助理审判员安宁人民陪审员孟献成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杨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