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民终4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佛山市歌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歌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终43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歌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黄楚生。委托代理人:张佳丽,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青冈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委托代理人:苏秀丽,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宇文,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佛山市歌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第1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佛山市歌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佛山市歌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依法对其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佛山市歌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佛山市歌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建红审判员 郑正坚审判员 谭志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启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