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9执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杨恒、齐兢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恒,齐兢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祥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9执297号申请执行人:杨恒,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齐兢烨,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祥支公司负责人:聂传斌,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杨恒与被执行人齐兢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执行。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5)嘉民初字第975号民事判决书的确认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齐兢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祥支公司应给付申请人149331.8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其法律文书判决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5)嘉民初字第97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卫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丙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