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2执8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车美荣、戚后军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车美荣,戚后军,魏广水,朱开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2执850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谋,董事长。地址:沛县汤沐路中段11号。被执行人车美荣。被执行人戚后军。被执行人魏广水。被执行人朱开为。申请执行人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车美荣、戚后军、魏广水、朱开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沛县公证处作出的(2016)徐沛证执字第0063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执行证书:被执行人车美荣、戚后军、魏广水、朱开为给付原告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68646.92元。车美荣、戚后军、魏广水、朱开为未按执行证书规定履行义务,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魏广水进行了司法拘留,查询了被执行人车美荣、戚后军、魏广水、朱开为的银行存款,无存款,查询车辆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查询土地及房产信息,无土地及房产信息。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车美荣、戚后军、魏广水、朱开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车美荣、戚后军、魏广水、朱开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本案至今不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沛县人民法院(2016)苏0322执85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 毅执行员 韩 永执行员 王帅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巨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