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商初字第16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日照宏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王文佳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宏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文佳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商初字第1679号原告:日照宏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城区东环路(东关二街)。法定代表人:孔庆国,男。委托代理人:孙元富,莒县莒州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淑慎,男。被告:王文佳,男。委托代理人:徐桂滨,莒县昌盛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宏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文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日照宏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000元,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照宏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何志强审 判 员 刘加亮人民陪审员 何红兴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康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