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684民初3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海门市通大驾校有限公司与中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门市通大驾校有限公司,中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4民初3431号原告海门市通大驾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四甲镇丕岩村27组。法定代表人曹云娟,经理。委托代理人陆汉军,海门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青年中路2153号5幢。负责人崔广祝,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骏,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海门市通大驾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门市通大驾校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需补充相关证据”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海门市通大驾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海门市通大驾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沈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