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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4民初1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方国辉与杨威威、杨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国辉,杨威威,杨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4民初1379号原告方国辉。委托代理人胡英伟,河北诚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威威。被告杨靖,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国辉与被告杨威威、杨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国辉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国辉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国辉撤回对被告杨威威、杨靖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方国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宫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