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4民初1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方国辉与杨威威、杨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国辉,杨威威,杨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4民初1379号原告方国辉。委托代理人胡英伟,河北诚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威威。被告杨靖,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国辉与被告杨威威、杨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国辉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国辉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国辉撤回对被告杨威威、杨靖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方国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宫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