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26执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段隆平、段景华与贺银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隆平,段景华,贺银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26执243号申请执行人段隆平,男,1966年9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祁东县。申请执行人段景华,男,1989年10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祁东县。被执行人贺银山,男,1960年3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祁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段隆平、段景华与被执行人贺银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贺银山应返还申请执行人段隆平、段景华不当得利68,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25元和本案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贺银山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祁民一初字第8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再次提出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本裁定暂不执行。审 判 长 彭 鹏人民陪审员 徐艳情人民陪审员 贺潇湘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申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