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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行终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许甫林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甫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6行终31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许甫林。许甫林因诉南通市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1日作出的(2016)苏0611行初7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许甫林向原审法院起诉称,2015年6月19日,其被人殴打致伤,但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下简称港闸分局)在犯罪事实清楚且有多名证人指证的情况下,将近半年既不立案也不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处罚,2015年12月2日其以邮寄方式向南通市公安局提交依法履职申请书,要求南通市公安局对港闸分局处理其被殴打案的违法行为进行督促、检查和纠正,并将调查处理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但南通市公安局对其申请未做任何答复。请求确认南通市公安局未履行法定职责,判令南通市公安局履职。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提起的行政诉讼必须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南通市公安局对其下属单位港闸分局刑事案件处理的督促、检查和纠正属于���部监督管理行为,对起诉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另外,从许甫林向南通市公安局提交的申请内容来看,其要求南通市公安局对下属港闸分局刑事侦查活动中的行为予以监督,而对刑事案件的侦查处理属于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但人民法院只能对公安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为通过行政审判进行司法审查。综上,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对许甫林的起诉不予立案。许甫林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南通市公安局收到上诉人的依法履职申请书没有任何回复,构成未履行法定职责。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予立案,剥夺了上诉人的诉权。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南通市公安局对其下属单位港闸分局刑事案件处理的督促、检查等属于内部监督管理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另外,从许甫林提交的申请内容来看,其要求南通市公安局对下属港闸分局刑事侦查活动中的行为予以监督,而对刑事案件的侦查处理属于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而人民法院只能对公安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为通过行政审判进行司法审查。故原审法院对许甫林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宗建审判员  杨新祥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玉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