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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6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王玲华与胡小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玲华,胡小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6252号原告:王玲华。被告:胡小莲。原告王玲华与被告胡小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在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限内既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应万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林仁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