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6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王玲华与胡小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玲华,胡小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6252号原告:王玲华。被告:胡小莲。原告王玲华与被告胡小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在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限内既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应万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林仁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