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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92民初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智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潇潇服装店、江西嘉成包装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智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潇潇服装店,江西嘉成包装有限公司,江西振大机械制造科技有限公司,李辉,谭彩霞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92民初473号原告: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智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菊圃路1818号,组织机构代码:58658261-7。法人代表人:陈东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林,该公司员工。被告: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潇潇服装店,个体工商户注册号360108600058356,经营场所: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昌市优乐汇46号,经营者:孟潇,女,198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象山南路100号1单元304室,身份证号:360102198905195823。被告:江西嘉成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岚大道,组织机构代码:70551055-3。法定代表人:梁丽红。被告:江西振大机械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绿园路,组织机构代码:75997079-0。法定代表人:陈威江。被告:李辉,男,1968年2月1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顺外路69号御锦城住宅区。被告:谭彩霞,女,1979年9月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顺外路69号御锦城住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智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潇潇服装店、江西嘉成包装有限公司、江西振大机械制造科技有限公司、李辉、谭彩霞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被告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潇潇服装店、江西嘉成包装有限公司、江西振大机械制造科技有限公司、李辉、谭彩霞银行账户内存款81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且案外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作为担保,并且承诺如因保全错误导致被告遭受损失,经法院判决由原告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该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本院认为,原告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智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潇潇服装店、江西嘉成包装有限公司、江西振大机械制造科技有限公司、李辉、谭彩霞的银行存款81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章 鸿代理审判员  吴运琦人民陪审员  李 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