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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13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谢应忠申请执行张辉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应忠,张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13执157号申请人谢应忠,男,布依族,1966年4月11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被申请人张辉,男,汉族,1989年1月27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朱昌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应忠申请执行张辉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白民初字第168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113执15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晓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龙 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