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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75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孙某与李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粤0307民初7566号原告孙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址xx,身份证号码xx。委托代理人陈某,广东承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址xx,身份证号码xx。第三人赖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址xx,身份证号码xx。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孙某诉被告李某某、第三人赖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及国家、集体、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5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郑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朱宏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