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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903民初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杨某诉王某健康权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903民初398号原告杨某。法定代理人杨某某。被告王某。法定代理人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王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被告已赔付原告31250.00元(包括诉讼费),今后不再追究被告任何后果责任,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纪凡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志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