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903民初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杨某诉王某健康权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903民初398号原告杨某。法定代理人杨某某。被告王某。法定代理人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王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被告已赔付原告31250.00元(包括诉讼费),今后不再追究被告任何后果责任,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纪凡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志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