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李苏峰财产刑执结通知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财 产 刑 执 结 通 知 书(2016)湘10执167号李苏峰:被告人李苏峰犯贩卖毒品罪,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资刑初字第231号刑事判决,于2016年6月27日向被执行人李苏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苏峰缴纳罚金一万元,现被执行人李苏峰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刑义务。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通知如下: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作出的(2014)资刑初字第231号邢事判决对被执行人李苏峰附加刑罚金一万元的财产刑执行完毕。特此通知审判长:王洪审判员 :段贤礼审判员 :雷媚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媛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