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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2民初1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涂玉桃与郭伟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玉桃,郭伟红,鄂宝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722民初1336号原告涂玉桃,女,1961年10月30日出生,鄂温克族,退休职工。被告郭伟红,女,1957年11月9日出生,达斡尔族,退休职工。被告鄂宝林,男,1957年10月13日出生,达斡尔族,退休职工。原告涂玉桃诉被告郭伟红、鄂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唐占一独任审理本案,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涂玉桃、被告郭伟红到庭参与诉讼,被告鄂宝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郭伟红在原告处借款共计84900元,并欠利息款1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无法偿还。现原告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要求被告郭伟红及其丈夫鄂宝林连带偿还欠款。被告郭伟红辩称,对欠94900元欠款认可,同意偿还,但是没有偿还能力,同意扣夫妻二人的工资用来偿还原告的欠款。被告鄂宝林未发表答辩意见。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递交借据一张,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及金额和时间。被告郭伟红对欠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被告鄂宝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此证据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被告郭伟红于2015年至2016年期间在原告处借款共计84900元,并欠利息款1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无法偿还。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郭伟红与鄂宝林连带偿还欠款。另查明,被告鄂宝林与被告郭伟红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建立的借贷关系内容合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郭伟红对94900元欠款负有偿还义务。同时,借贷关系发生于被告鄂宝林与被告郭伟红共同生活期间,因此被告鄂宝林负有连带偿还义务。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判决的规定及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二条判决书应当写明事实、法律依据、判决结果、诉讼费负担、上诉权利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伟红、鄂宝林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涂玉桃欠款94900元。案件受理费1922元减半收取,退还原告涂玉桃811元,剩余的811元由被告郭伟红、鄂宝林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占一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德烨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