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25民初5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原告张国良诉被告王俊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良,王俊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25民初583号原告:张国良。被告:王俊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良诉被告王俊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国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8元,由原告张国良承担。审判员 万晓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浩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