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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25民初5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原告张国良诉被告王俊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良,王俊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25民初583号原告:张国良。被告:王俊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良诉被告王俊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国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8元,由原告张国良承担。审判员  万晓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浩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