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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1执恢25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彭永国与被执行人赵正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永国,赵正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1执恢25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彭永国,男,生于1949年12月14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被执行人赵正远,男,生于1952年11月11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本院于2015年5月30日作出(2015)南执字第122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赵正远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000.00元,现本案已经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赵正远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志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琦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