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民特7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于X1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特777号申请人于X1,男,1944年7月7日出生。申请人于X2,女,1946年9月29日出生。申请人于X3,女,1949年9月2日出生。申请人于X4,女,1952年1月19日出生。申请人于X5,女,1954年11月11日出生。2016年6月28日,申请人于X1、于X2、于X3、于X4、于X5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6)西民调字第343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该协议书内容如下:“李X名下与北京华融基础设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并履行拆迁协议:北京市西城区X号,暂定建筑面积:123.59平方米,该房屋的权利由于X1、于X2、于X3、于X4、于X5共同享有并承担其涉房的相应义务。”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于X1、于X2、于X3、于X4、于X5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6)西民调字第343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于X1、于X2、于X3、于X4、于X5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6)西民调字第343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郭 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润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