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民初590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赵燕与佘昊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燕,佘昊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5909号原告赵燕。被告佘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燕与被告佘昊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燕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赵燕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燕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赵燕负担。代理审判员 冒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李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