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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民初590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赵燕与佘昊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燕,佘昊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5909号原告赵燕。被告佘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燕与被告佘昊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燕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赵燕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燕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赵燕负担。代理审判员  冒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李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