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322财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宫庆超一审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宫庆超,王于汉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2财保11号申请人:宫庆超,男,1954年5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被申请人:王于汉,男,1965年2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申请人宫庆超因与被申请人王于汉民追偿权纠纷,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查封、冻结登记在被申请人王于汉名下的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县支行的账户(621XXX)。申请人宫庆超向本院提供登记在陈自力名下的皖LXXX**北京现代轿车一辆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宫庆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登记在被申请人王于汉名下的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县支行的账户(621XXX)予以查封、冻结。二、将申请人宫庆超向本院提供担保的登记在陈自力名下的皖LXXX**北京现代轿车一辆予以查封。上述财产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处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付丽丽审判员  穆永超审判员  张全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尹玉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