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执字第00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刘乐乐与刘二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乐乐,刘二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达执字第00284号申请执行人刘乐乐,又名刘乐,男,汉族,出生,现住内蒙古包头市。被执行人刘二毛,男,汉族,个体,又名刘海生,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达民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达民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树明审判员 刘 燕审判员 韩 睿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 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