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民初82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王善德与郭孝全、刘廷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善德,郭孝全,刘廷兰,临沂市兰山区铭洲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8295号之一原告王善德。被告郭孝全。被告刘廷兰。被告临沂市兰山区铭洲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华东酒店用品市场广州厅三楼41号。法定代表人郭孝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善德与被告郭孝全、刘廷兰、临沂市兰山区铭洲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6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王玲(身份证号码)所有的证号为1589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担保人王玲(身份证号码)所有的证号为1589的房产予以查封;二、查封的期限为3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存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