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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015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高莉与何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莉,何卫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1518-5号申请执行人高莉,女,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籍山镇东门大桥。被执行人何卫国,男,汉族,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陵阳西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民一初字第019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何卫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卫国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何卫国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南陵县支行的存款一百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方 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宗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