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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1执37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刑庭与被执行人蒋团结罚金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团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1执379-2号移送申请人本院刑庭。被执行人蒋团结,男,生于1969年4月,住南召县。移送申请人申请被执行人蒋团结刑事罚金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已按(2016)豫1321刑初第65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罚金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321刑初第65号刑事判决书中罚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和平审判员  任行斗审判员  宋长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