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1执37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刑庭与被执行人蒋团结罚金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团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1执379-2号移送申请人本院刑庭。被执行人蒋团结,男,生于1969年4月,住南召县。移送申请人申请被执行人蒋团结刑事罚金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已按(2016)豫1321刑初第65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罚金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321刑初第65号刑事判决书中罚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和平审判员 任行斗审判员 宋长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