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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4执30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广州市普诺科技有限公司与珠海依淳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周海强、谭文静买卖合同纠纷2016执3054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普诺科技有限公司,珠海依淳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周海强,谭文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4执3054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普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陈斌。被执行人:珠海依淳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法定代表人:周海强。被执行人:周海强,住广西浦北县。被执行人:谭文静,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花法山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珠海依淳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周海强、谭文静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173.51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海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丽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