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7刑更第27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冯官胜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官胜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刑更第2796号罪犯冯官胜,男,197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阳江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18日作出(2004)阳中法刑一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官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5年6月8日作出(2004)粤高法刑一终字第4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官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冯官胜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1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0年1月29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2014年8月1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5年4月28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冯官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冯官胜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3次;2014年9月获得表扬;2015年5月获得表扬;2015年11月获得表扬;2015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扣1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冯官胜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官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4年5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 沛审 判 员 林浈量代理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洋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