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22执5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叶荣启与谢荣仁、福建省东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荣启,谢荣仁,福建省东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22执598号申请执行人叶荣启,男,1954年10月6日出生,住浦城县。被执行人谢荣仁,男,1973年8月9日出生,住福州市仓山区。被执行人福建省东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荣启与被执行人谢荣仁、福建省东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的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浦民初字第15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季建英审判员 徐如明审判员 丁昌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晓斐 来源: